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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大学励学计划招生简章

虫_温
发表于 2022-06-13 06:45

2017年南京大学励学计划招生简章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2017年我校继续实施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高校专项计划,即励学计划。现将具体选拔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生对象

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自强不息、勤奋好学、成绩优良(排名年级前5%)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

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17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必须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由各省(区、市)负责完成。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招生计划数不超过120人。具体专业如下:

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类)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三、报名方式

一)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

二)流程:

1.登录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按下面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上传个人证件照须为高考报名或近期未经PS的照片。

1)考生需在“报考类型”中选择“励学计划”。

2)每位考生填报1个专业(类)。

3)申请表中的“成绩信息”需由中学审核盖章以证明成绩真实。

4)“综合信息”“高中期间参与的社会活动”一栏重点填写:参与的科学研究、创新实践、文学创作等情况;参与的志愿服务、社团活动、学校或班团学生工作等情况;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文章、在研究性刊物中发表研究成果等情况。

5)申请表中的“个人陈述”重点表述考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长经历,个人理想及申请我校的理由。

6)“高中期间获奖记录”一栏重点填写:高中阶段所获个人奖励情况。

2.须扫描或拍照有关证明材料,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不再寄送纸质材料。所有材料提交后不得修改。提交的证明材料图片,须与申请表中所列项目一一对应。

四、选拔程序

1.材料审核。报名截止后,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从考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自强精神、高中学习全过程表现及学习成绩、高中阶段获奖情况、发表文章和研究成果,以及个人兴趣等方面对报名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测试资格名单,并于5月底公布。网上报名未提交,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无效申请。

2、综合面试。获得测试资格的考生参加我校6月11日组织的综合能力面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资格认定及公示。按照“全面衡量、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综合面试成绩择优认定励学计划优录对象名单。经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认定结果生效,不再与考生签订书面协议。

五、优录政策

励学计划优录政策分为两档,分别为:

一等优录政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予以录取。

二等优录政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南京大学最终模拟投档线线下30分内(江苏省考生20分以内)即予以录取。模拟投档线由生源所在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提供。

考生必须在生源所在省份规定的批次以第一志愿填报南京大学,方可享受相应优录政策,并优录至认定专业(类)。对于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按照所在省份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执行。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二等优录政策分数以报名系统公布的认定结果为准。江苏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

六、其他

1.参加励学计划面试考生无需缴纳测试费。因家庭经济原因参加测试存在困难的,可以书面向我校申请资助,我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2.南京大学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事宜和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请不要相信任何中介信息。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电子邮件:aonju@nju.edu.cn

微信公众号:ndzsxlj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23

八、监督

1.学校建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教育部“阳光招生”有关规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自主招生资格审核、测试选拔、录取等招生过程并接受社会投诉举报。举报邮箱:jw3@nju.edu.cn。

2.对于工作人员或考生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严肃处理。

3.考生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若存在虚假内容或隐匿可能对考生录取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实,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或毕业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九、本简章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