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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询证函是做什么的(审计询证函的作用)

风吹沙
发表于 2022-06-09 22:45

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之睡眠者,不值得保护。我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情形都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在破产业务中,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效性进行审查,如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将直接不予认定。询证函是审计常用程序和审计证据之一,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呢?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及实务经验等,作如下分析。

一、什么是询证函

询证函是财务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是由审计师(或其他鉴证业务执行人)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向被询证人发出的,用以获取被询证人对于被审计者相关信息或现存状况的声明。其实质是向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往来客户发函核实求证其银行存款、借款、应收账款及其他资金往来等真实情况,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询证函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在实践中,因询证函的内容、发出主体、发出时间等不同,法院在认定询证函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时有两种观点,笔者将结合理论、实践经验等对两种观点进行具体分析。

(一)询证函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效果的询证函,必须同时具备几个特征:

●第一,询证函内容上体现了债权人有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

●第二,询证函送达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在询证函上对债务进行确认并回函。

●第三,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发出询证函。

从山西对外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对外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54号】、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永兴乡圪针崖底村办煤矿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5号】等案例中看出,法院判断询证函具备中断诉讼时效作用的依据就是上述几点。

(二)询证函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持该种观点的理由为:

●第一,征询函仅载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未有催收借款之意思表示。

●第二,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出。

●第三,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签收询证函或送达给债务人。

这种观点可以从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昆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终446号】、贵州省安顺市同鑫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黔04民终1444号】等案例中看出。

笔者认为,询证函到底能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关键在于询证函内容上是否体现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换句话说满足一定要求的询证函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另外,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还要确保债务人签收或送达。

三、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发文字号:〔2003〕民二他字第59号)之规定,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发文字号法释〔1999〕7号)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鉴此,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四、建议

为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处理询证函相关事宜时应慎重,债权人和债务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最恰当的措施来应对:

●作为债务人收到询证函后,应仔细揣摩债权人发询证函的真实意图,谨慎判断询证函的法律性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适回应;不主动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此外,还要注意收到询证函的时间是否是在诉讼时效内。

●作为债权人应明确发询证函的目的,仅是确认债权金额,还是想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此时要做到:第一确保在诉讼时效内发出;第二内容中含有催款的意思表示;第三确保债务人签收询证函,并留存邮寄签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