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略答:
关于这个问题,发票管理办法这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有一些相关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2019-11-18):因自助开票机设置问题,如为税局自助机代开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可为自助一、自助二、自助三,可正常使用。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11、2019-12-04):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认为(2019-11-08),开票人应为自然人名字。
铂略答:
可以。
如上所述,既然“2017年购入”,且若非“法定不得抵扣而未抵扣”之情形,则销售时理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开票,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铂略答:
上述保险对应的乃是“个人”,因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铂略答:
一、技术服务,增值税税率6%;
二、上述“加盟费”,属于“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也是适用6%增值税税率。
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铂略答:
对于这个问题,总局文件规定很清楚,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不正确的,属于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铂略答:
二者皆有可能。
房屋租赁,增值税征收率5%,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依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增值税税率9%,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依法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主要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具体开具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铂略答:
如果承包土地是用于农业生产,则贵司收取租金是免税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铂略答: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您所述,既然“没有货物、还没购买到”,则此时当然不能开具发票;至于“以后可以买到”,则应待实际买到后、并实际实现销售时,方可据实开具发票。
铂略答:
如果需要发票,也是股东去税局给公司开票,公司凭发票增加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股东以车辆投资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中规定个人非货币资料投资个税,如果是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一次性缴了个税的,企业可以把个人缴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有的话)作为设备扣除的资料凭证。如果是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的,则可以凭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复印件以及评估报告作为设备扣除的资料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