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关于最新的留抵退税政策能不能适用,该怎么执行等问题,经过梳理文件,从适用主体、存量与增量计算、申请时间、与免抵退关系、享受优惠后怎么反悔等方面做如下解读,不当之处,欢迎斧正。文末有本人制作的留抵退税excel模板。
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
一)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二)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是否占50%确定主业,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三) 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注:今年4月将公布新的纳税信用等级,以最新公布的为准,以前不是a级或者b级现在是的,视为满足条件;以前是a级或者b级现在不是的,视为不满足条件,但以前已享受的不需退还。)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注:如果享受过现在也是可以反悔的哦!详见第六条。)
注:小微企业不分行业,制造业等行业不分规模。
三、 存量与增量
一) 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退存量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gt;=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lt;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退存量后:存量=0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二) 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退存量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退存量后: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万元,海关进口缴款书20万元,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8万元。2021年11月,有5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10+20)÷(50+10+20+8)×100%=0.909091。(实务中税务局一般要求保留6位小数)
四、 申请退税时间
一) 退存量留抵税额
1. 微型企业,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小型企业,可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3. 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 退增量留抵税额
1.对于微型、小型企业,今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2.对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今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退还增量。
五、 与免抵退税的关系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后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 优惠冲突怎么反悔
(一)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注意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