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全句子: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田登作郡守,怒人触其名,犯者必笞(chi,用竹板打),举州皆谓灯为火。值上元(旧历正月十五为上元节)放灯,吏揭榜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俗语云,“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本(根据)此。
译文:
田登做州官时,自己规定要避讳他的名字,谁误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气,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人们不得不把“灯”叫做“火”。正月十五摆设花灯,允许民众进城观看,吏卒书写告示,公布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惯例,放火三日。”
注释:
1、田登:人名。 2、作郡:做州的长官。 3、讳:避讳“自讳”即不许别人说自己的名字。 4、榜笞:用棍棒、竹板打。 5、上元:正月十五,是元宵节。 6、放灯:悬挂彩灯。 7、州治:州府所在地。 8、榜:告示。 9、揭:公布。 10、许:允许。
评论:
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是来源于此。都不对,最后一句是“本周依照惯例,放灯三天。”
后面还有一句呢: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是来源于此。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出 处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词 目 只许州官放火,触者必怒:“田登作郡,自讳其名,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吏卒多被榜笞,不许百姓点灯,本州依例放火三日,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
释 义:
指反动统治者自己可以胡作非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不准百姓点灯不许百姓点灯不许百姓点灯不许百姓放灯不许百姓点灯不准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不许百姓点灯。